(荧屏传真)
不久前,在厦门市同安区的不同路段几乎同一时间相继发生了三起交通事故。交通民警现场勘查却发现,在报警求助的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又一个阴谋 。
2008年4月22号晚上九点十分左右,在324国道厦门同安桥箱厂路段,一部小型面包车翻进了路边的排水沟里。
肇事司机 张某:我先打电话给保险公司 我说车子翻到沟里面了 你们保险公司要过来看一下
这名男子就是小型面包车的司机张某,张某是厦门某公司的驾驶员。他见车子陷在排水沟里不能动弹,就想用简易处理程序来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 张某:要么我先通知老板 他也会责怪我 你怎么不先报警 或者先叫保险公司过来呢 要先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然后老板过来 我也好讲话 没有我的责任
当晚九点二十分左右,同安交警大队的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了事故现场。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洪永聪:我们对这辆车进一步勘查的时候 发现了碰人的痕迹 其他碰撞痕迹 翻车不会导致前挡风玻璃 面包车前面都凹陷进去
经过初步勘查,民警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翻车事故,这辆面包车在翻车之前有交通肇事逃逸的嫌疑,而司机张某却予以否认。
肇事司机 张某:民警看了我车子 他说 你的车子撞了人 我说 没有啊 我说我都不知道
难道挡风玻璃真是车子侧翻时撞到石头被撞破的吗?民警对破碎的挡风玻璃进行仔细勘查,在挡风玻璃的中间位置,警方有了新的发现。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这个毛发不是在挡风玻璃的里面 是在挡风玻璃的外面 所以我们断定它是撞到行人的毛发
民警判断,粘在挡风玻璃上的毛发有可能就是被撞行人的头发,那么,被撞的行人以及现场又在哪里呢?通过与大队指挥中心联系,民警得知在张某报警之前几乎在差不多的时间大队连续接到两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报警。这两起案件与张某有没有联系呢?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石浔那边也是撞到人逃逸 死者死在现场 凤南那边也是撞到人逃逸 死者死在现场 这两起 因为石浔(村)距离翻车的有十几公里 相差的时间是十几分钟报案的 凤南那边距离那边(翻车的)两公里多 相距的时间是一分钟报案的 那我们就怀疑说 这辆车在石浔那边撞到人 怕了以后逃窜到(凤南)那边又撞到人 然后开到那边翻车的
据民警介绍,22号晚上九点零八分,一名姓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同安区洪塘石浔村路口被一辆过往的车子撞击身亡,肇事车辆逃逸。22晚上九点二十一分,一名姓郭的中年男子在324国道凤南农场路段横穿公路时,与一辆疾驰而过的车辆发生碰撞死亡。
如果这两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都与张某有关的话,张某打电话向警方报警,岂不是自投罗网吗?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他以为他翻车反正也跑不了 他干脆报警 如果警察不知道开给他 整个车的损坏可以找保险公司来理赔 又逃避了撞死人的责任 又避免了自己的损失
虽然这只是警方的一种推测,但是办案民警还是决定从事故现场寻找蛛丝马迹。当民警来到两公里以外324国道凤南农场路段的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时,这里附近工厂的保安给民警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
工厂保安:车子停了一下就开走了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停了一下就开走了吗?
工厂保安:可能有几秒钟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是不是看到一个人躺在那边?
工厂保安:对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那你有没有看到什么车?
工厂保安:看了好像是灰色的面包车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那车号有没有看清楚?
工厂保安:车号好像是闽DW6657 前面66是确定的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是6657 还是6697?
工厂保安:他(工友)说前面66是确定的 就是后面的数字(不肯定) 他说的57 但不能确定就是57
闽DW6657与闽DW6697只是一字之差,目击者所说的肇事车辆会不会就是张某驾驶的那部车呢?这时,在事故现场勘查的第二组民警在路边找到了肇事车辆遗留下的汽车中网碎片。这碎片是不是张某肇事后留下的呢?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这中网我们提取以后 到翻车的那边 对那辆翻车的闽DW6697 翻车的面包车进行比对 比对以后 这边的中网和那边的中网是相吻合的 说明了这辆车是在凤南那边撞人以后 逃逸到那边翻车的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张某只好向警方交代案发当晚交通事故发生以及他驾车逃逸的全部经过。
肇事司机 张某:九点多的时候 开车到同安接工人 开到凤南(农场路段)的时候 忽然听到砰的一声 路中看到一把雨伞 撞到人 脚就踏在油门上 不清不楚地往前面开 我车子开到厦门桥箱厂的时候 见前面有灯光射过来 心里一慌 我往右一打 往右猛打方向盘 然后车子翻到沟里面
至此,324国道同安凤南农场路段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不到一个小时就被警方破获。可办案民警的心里并不轻松,因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矢口否认了发生在石浔村路口的交通事故与其有关。
肇事司机 张某:另外一起交通事故 我根本就不知道 跟我没关系
如果石浔村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真不是张某所为的话,那么,肇事者又会是谁呢?晚上十点三十分,当办案民警驱车赶往石浔村路口事故现场时,在这里勘查的第三组民警已经勘查完毕,警方提取到事故发生时遗留下的一些散落物。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洪永聪:死者是躺在路边 他的后方有一些散落物 雨伞 死者打的雨伞拖鞋 还有肇事车掉下来的防雾灯灯壳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这灯座上面有黄色的油漆 可以断定这辆(肇事)车是黄色的 而张某这辆车是浅蓝色的 所以我们从这一点基本可以排除 排除张某这辆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洪塘石浔村路口交通肇事的嫌疑被排除了,警方决定从防雾灯的灯座入手展开调查,寻找肇事车辆。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查找这个灯座是哪一种车型的 黄色是知道了 缩小车型(范围) 我们在周围走访以后 应该发现这辆车就不难了
由于事故当晚大雨倾盆,来往的车辆不是很多,办案民警分析,嫌疑车辆在案发地周围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天,办案民警带着塑料灯座,对同安区的多家汽车维修厂进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寻找到肇事车辆的车型。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发现这部车是雨燕的 两厢车雨燕的灯座 右边防雾灯大灯座
民警走访中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地点石浔村有两部黄色的雨燕轿车。同时,警方从当地一家汽车维修厂还了解到,23日早上,有一名男子开着一部车牌号为闽DU0397的黄色雨燕轿车来维修厂。
同安区某汽车维修厂 负责人:这部闽DU0397黄色的雨雁车进来的时候 我们从表面上看 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 挡风玻璃的下面 将近中间的位置有破损 引擎盖有点损伤 还有右边的防雾灯罩也丢失
看来这辆闽DU0397的小轿车有交通肇事重大嫌疑,警方通过
电脑查询,查找到这辆车的车主是一位名叫吴某娟的女子,恰恰就是同安区洪塘镇人。那么,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就是她呢?正当警方准备对吴某娟进行传唤时,4月23日下午,嫌疑人吴某娟突然来到同安交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一开始,吴某娟的一番叙述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办案民警很快就从吴某娟的说法中发现了诸多疑点。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车上几个人?
车主 吴某娟:一个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那你车号多少?
车主 吴某娟:闽DU0397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那当时(出事)是几点?
车主 吴某娟:可能是九点左右吧 就在村口那边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听到声音以后 你有没有停车?
车主 吴某娟:没有 在前面 差不多五十米左右才停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停下来看车有没有坏?
车主 吴某娟:有看一下 没发现什么异常的 第二天有发现车坏掉 就是因为发现车坏掉 而且警察提取的是黄色的 因为我是黄色的 所以才过来(自首)
如果吴某娟真的是逃逸的驾驶人,那么她为什么会对事故现场描述不清楚?如果吴某娟不是交通事故中逃逸的司机,她为什么要来投案自首呢?当时帮吴某娟修车的又是谁呢?民警通过询问了解到,案发第二天到汽车维修厂修车的是吴某娟的丈夫吴某丹,会不会是吴某丹开车肇事的呢?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洪永聪:她的一些说法跟我们现场勘查不太一致
通过
电脑查询,民警发现吴某丹没有申领驾驶执照,那会不会是作为妻子的吴某娟替没有驾照的丈夫顶罪呢?随着预审的深入,事实证明警方的推断是正确的。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碰了一下 为什么会开到五十米的地方才停下来呢 那还有一个 撞完以后 挡风玻璃都破掉啊 那你能不发现吗
原来,吴某娟的丈夫吴某丹因故意伤害罪,目前还处在缓刑期间,吴某娟担心他的丈夫将被从重处罚,所以就替丈夫顶罪来了。
车主 吴某娟:就是因为是老公嘛 想着老公在缓刑(期间) 如果是他的话 岂不是要判得很重
原来,案发的当天晚上九点左右,吴某丹酒后开着车途径石浔村路口时,与下班回家的外来务工人员项某发生碰撞,造成项某当场死亡,而吴某丹逃离了现场。第二天一早,吴某丹就把破损的轿车开到汽车维修厂修理,而后听说警方正在追查肇事车辆,考虑到自己在缓刑期间,就让他老婆吴某娟到交警大队为他顶罪。
肇事司机 吴某丹:车子是我老婆的 她有驾驶证 我没有驾驶证 那我就叫我老婆去交警那边说清楚一下 因为我判三(年)缓(刑)四(年)
至此,4月22日夜晚,发生在同安区的这两起几乎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全面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吴某丹被警方刑事拘留。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交管科 林元智:因为他逃逸而造成本案事故无法查证 所以依法规定 他要付全部责任 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终身禁驾
据了解,同安区今年以来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就有40多起,很多肇事司机明明知道,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些司机为什么要选择逃逸呢?
市交警支队同安大队副大队长 董定标:无证 套牌车 发生交通事故 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特别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他(肇事者)要逃避法律对他行政或者刑事上的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抓获以后被追究 不管是行政或是刑事上的处罚 力度还有欠缺 在处罚上的力度 还不是很有震慑的这么一个作用
面对一起又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面对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现场,面对伤者和死者家属的痛苦,我们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是不是也有必要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成本,加大法律的震慑力度呢?
记者经雄达报道
(2008年7月15日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