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视点:养老保险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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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8-6 12:23:56 | 收藏本文 ]
(荧屏传真)
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来看一起养老保险引发的纠纷案。曾细泉原来是厦门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2007年5月退休。2007年9月17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细泉参加工作的参加保险时间为1984年9月1号,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并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曾细泉每月的退休养老金为1138.33元。曾细泉对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曾细泉仍然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963年,16岁的曾细泉了参加工作,1965年初,曾细泉应征入伍,1968年复员后到厦门市公交公司工作。1981年9月25号,曾细泉因故意伤害被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记者:为什么被判刑?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当时因为一些琐事,父子两个人打我一个,早上7点多上班,在轮渡码头上班,两个人打我一个,打得我昏了过去倒在地上,醒了爬起来,他父子再踢我打我,我拿了一把水果刀捅了他一下。
记者:法院判你几年?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判两年,后来减刑,提前释放,我服刑9个月,就回公交公司。
记者:曾细泉原来在你们公司工作是吗?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对。
记者:他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判刑的呢?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他当时好像是由于打架出事了,然后被判刑,有期徒刑。
记者:曾细泉在庭上讲,他被判刑后,你们公司并没有作出开除的决定,是这样的吗?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但是,有关文件规定,判刑的人,他以前的工龄就自动解除。
1983年11月3号,厦门市公交公司向厦门市城建局递交了《关于恢复曾细泉同志公职的报告》,建议曾细泉回公司当客车驾驶员。1983年11月21号,厦门市城建局向厦门市劳动局递交了《关于呈报恢复曾细泉同志公职的报告》。1984年8月28号,厦门市劳动局《关于同意重新安排曾细泉工作的通知》同意重新录用曾细泉为公交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我一回公司,讲几句话,副总经理,分管劳工的,跟书记就说,扣掉你的服刑时间,回来以后统统照算。他们这样跟我讲的,从来没有跟公司签过任何合同。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1983年11月,我公司向市城建局打了一个关于恢复曾细泉公职的申请报告,如果说我司当时还认定他是我公司职工的话,就没有必要打这个报告,劳动局和主管部门也没必要来处理这件事,当时市劳动局也向省劳动厅打了申请恢复曾细泉公职的报告。
记者:那你们认为曾细泉的工龄应该从哪一年算起?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说实在的,我们是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都是要经过劳动局有关部门来审批的,我们只能说尊重事实,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2007年5月,曾细泉退休。2007年9月17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细泉参加工作的参加保险时间为1984年9月1号,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并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曾细泉每月的退休养老金为1138.33元。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所有的职工,不仅仅是曾细泉,都是既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又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办事,因为作为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
曾细泉对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厦门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厦门市政府2007年12月10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曾细泉仍然不服,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释放以后,他重新参加工作,是合同工,合同工的证据依据都是很清楚的,当时是1981年的时候,他出来的时候,公交公司首先向城建局打报告,要恢复曾细泉的公职,城建局又打报告给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又打报告给省劳动厅,最后省劳动厅给厦门市劳动局一个批复,就是同意他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一审判决后,曾细泉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4点上诉意见,第一,曾细泉认为,他虽然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刑2年,但是因为表现良好,服刑9个月就提前释放,出狱不到一个星期就回原岗位上班直到退休,不存在被公交公司开除的事实。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曾细泉1963年当兵,一直到1968年参加公交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他退休的时候,他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就是我们原来说的铁饭碗的固定工,改制后叫固定工,但是在公司给他办理退休的过程中,他突然发现是按照合同工给他办理的退休手续,所以双方产生了争议,一直到中间有5个月,我的当事人曾细泉有5个月没有领到一分钱的退休金,一直到2007年年末,公司按照合同工的年限给他办理了退休。
第二,曾细泉认为,原审认定他与公交公司2007年4月4号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公司是以25年,按照他1984年参加工作开始计算,与他1963年参加工作少了将近20年工龄,实际待遇上每月少了1千块钱,由此产生了争议,由此我的当事人提起了仲裁。
第三,曾细泉请二审法院到人事机关调取闽人薪1996年20号文件,这份文件规定1997年工人参评条件是工龄满20年,如果他是1984年参加工作,就无法参加这次考核。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的规章规定,规定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必然导致被开除公职,这块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四,曾细泉认为他是1963年参加工作,扣除1981年实际服刑的9个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他的实际工作年限43年为基础,重新下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我的当事人从1968年开始在公交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办理退休的时候,在这期间没有和公交公司签订过任何一份劳动合同,无论什么情况的,他都没有签订过。首先他没有将这份文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其次,这份合同的话,现在看起来是非常荒唐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在1981年的8月7号的时候,我的当事人曾细泉仍然在服刑期间,他怎么可能在81年8月10号的时候,跟公司签订这样一份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事后为了诉讼而做的一个补救行为。
被上诉人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上诉人曾细泉被判刑后就已经失去了公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所谓公职,因为触犯刑律,判刑收监执行的,就自动去掉公职,好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情,当然我们说众所周知并不是说没有一点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在贯彻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八条第九项,实际上是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触犯刑律,重新参加工作的,就是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这个都很清楚的。
第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诉人曾细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应以保险手册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曾细泉被招为合同工的批复,是清清楚楚,他被招为合同工以后,就从1984年的9月份开始,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来就一直没有间断。所以这次他在办退休的时候,我们认定他为合同工,应该说证据是清楚的,依据也是清楚的。
案件第三人厦门市公交集团公司陈述了两点意见,第一曾细泉是1968年退伍后到公交公司工作,1981年因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1984年8月,经过当时的劳动局批准,曾细泉才被重新录用为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因此曾细泉的工龄应从1984年开始计算。
记者:曾细泉出狱后,到你们公司工作,你们之间有没有签合同?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我看到档案里是1981年有签了一个劳动合同。签到2007年8月30号。
第二,厦门市公交集团公司认为,2007年4月3号,公交公司已经与曾细泉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曾细泉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曾细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各种劳动保险费用?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从1984年开始交的。就是劳动局下文后4月份开始交的养老保险。我觉得,我作为我们公司的职工,原来都是同事,共事过,我们要尊重事实,也不能背离国家的有关政策,我们做人事这一块,做事要公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978年7月11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84年8月28号,原厦门市劳动局以厦劳(1984)162号《关于同意重新安排曾细泉工作的通知》批复,同意重新录用曾细泉为城建局所属公交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曾细泉在入狱服刑后,经当时主管部门批准,重新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因此,曾细泉参加工作的时间应从他重新录用即1984年9月起计算,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虽然原审法院认定曾细泉与厦门公交集团在2007年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但是这一失误对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没有影响。至于上诉人曾细泉提出的向人事机关调查的上诉要求,实际上是一项调查取证的申请,由于上诉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法院也不能支持他的主张。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上诉人曾细泉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6月1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曾细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杨振滨报道
(2008年7月18日播出)
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来看一起养老保险引发的纠纷案。曾细泉原来是厦门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2007年5月退休。2007年9月17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细泉参加工作的参加保险时间为1984年9月1号,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并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曾细泉每月的退休养老金为1138.33元。曾细泉对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曾细泉仍然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963年,16岁的曾细泉了参加工作,1965年初,曾细泉应征入伍,1968年复员后到厦门市公交公司工作。1981年9月25号,曾细泉因故意伤害被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记者:为什么被判刑?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当时因为一些琐事,父子两个人打我一个,早上7点多上班,在轮渡码头上班,两个人打我一个,打得我昏了过去倒在地上,醒了爬起来,他父子再踢我打我,我拿了一把水果刀捅了他一下。
记者:法院判你几年?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判两年,后来减刑,提前释放,我服刑9个月,就回公交公司。
记者:曾细泉原来在你们公司工作是吗?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对。
记者:他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判刑的呢?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他当时好像是由于打架出事了,然后被判刑,有期徒刑。
记者:曾细泉在庭上讲,他被判刑后,你们公司并没有作出开除的决定,是这样的吗?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但是,有关文件规定,判刑的人,他以前的工龄就自动解除。
1983年11月3号,厦门市公交公司向厦门市城建局递交了《关于恢复曾细泉同志公职的报告》,建议曾细泉回公司当客车驾驶员。1983年11月21号,厦门市城建局向厦门市劳动局递交了《关于呈报恢复曾细泉同志公职的报告》。1984年8月28号,厦门市劳动局《关于同意重新安排曾细泉工作的通知》同意重新录用曾细泉为公交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
厦门公交公司退休职工 曾细泉:我一回公司,讲几句话,副总经理,分管劳工的,跟书记就说,扣掉你的服刑时间,回来以后统统照算。他们这样跟我讲的,从来没有跟公司签过任何合同。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1983年11月,我公司向市城建局打了一个关于恢复曾细泉公职的申请报告,如果说我司当时还认定他是我公司职工的话,就没有必要打这个报告,劳动局和主管部门也没必要来处理这件事,当时市劳动局也向省劳动厅打了申请恢复曾细泉公职的报告。
记者:那你们认为曾细泉的工龄应该从哪一年算起?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说实在的,我们是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都是要经过劳动局有关部门来审批的,我们只能说尊重事实,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2007年5月,曾细泉退休。2007年9月17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细泉参加工作的参加保险时间为1984年9月1号,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并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曾细泉每月的退休养老金为1138.33元。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所有的职工,不仅仅是曾细泉,都是既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又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办事,因为作为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
曾细泉对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厦门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厦门市政府2007年12月10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曾细泉仍然不服,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释放以后,他重新参加工作,是合同工,合同工的证据依据都是很清楚的,当时是1981年的时候,他出来的时候,公交公司首先向城建局打报告,要恢复曾细泉的公职,城建局又打报告给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又打报告给省劳动厅,最后省劳动厅给厦门市劳动局一个批复,就是同意他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一审判决后,曾细泉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4点上诉意见,第一,曾细泉认为,他虽然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刑2年,但是因为表现良好,服刑9个月就提前释放,出狱不到一个星期就回原岗位上班直到退休,不存在被公交公司开除的事实。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曾细泉1963年当兵,一直到1968年参加公交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他退休的时候,他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就是我们原来说的铁饭碗的固定工,改制后叫固定工,但是在公司给他办理退休的过程中,他突然发现是按照合同工给他办理的退休手续,所以双方产生了争议,一直到中间有5个月,我的当事人曾细泉有5个月没有领到一分钱的退休金,一直到2007年年末,公司按照合同工的年限给他办理了退休。
第二,曾细泉认为,原审认定他与公交公司2007年4月4号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公司是以25年,按照他1984年参加工作开始计算,与他1963年参加工作少了将近20年工龄,实际待遇上每月少了1千块钱,由此产生了争议,由此我的当事人提起了仲裁。
第三,曾细泉请二审法院到人事机关调取闽人薪1996年20号文件,这份文件规定1997年工人参评条件是工龄满20年,如果他是1984年参加工作,就无法参加这次考核。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的规章规定,规定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必然导致被开除公职,这块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四,曾细泉认为他是1963年参加工作,扣除1981年实际服刑的9个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他的实际工作年限43年为基础,重新下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曾细泉委托代理人:我的当事人从1968年开始在公交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办理退休的时候,在这期间没有和公交公司签订过任何一份劳动合同,无论什么情况的,他都没有签订过。首先他没有将这份文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其次,这份合同的话,现在看起来是非常荒唐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在1981年的8月7号的时候,我的当事人曾细泉仍然在服刑期间,他怎么可能在81年8月10号的时候,跟公司签订这样一份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事后为了诉讼而做的一个补救行为。
被上诉人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上诉人曾细泉被判刑后就已经失去了公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所谓公职,因为触犯刑律,判刑收监执行的,就自动去掉公职,好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情,当然我们说众所周知并不是说没有一点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在贯彻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八条第九项,实际上是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触犯刑律,重新参加工作的,就是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这个都很清楚的。
第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诉人曾细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应以保险手册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曾细泉被招为合同工的批复,是清清楚楚,他被招为合同工以后,就从1984年的9月份开始,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来就一直没有间断。所以这次他在办退休的时候,我们认定他为合同工,应该说证据是清楚的,依据也是清楚的。
案件第三人厦门市公交集团公司陈述了两点意见,第一曾细泉是1968年退伍后到公交公司工作,1981年因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1984年8月,经过当时的劳动局批准,曾细泉才被重新录用为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因此曾细泉的工龄应从1984年开始计算。
记者:曾细泉出狱后,到你们公司工作,你们之间有没有签合同?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我看到档案里是1981年有签了一个劳动合同。签到2007年8月30号。
第二,厦门市公交集团公司认为,2007年4月3号,公交公司已经与曾细泉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曾细泉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曾细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各种劳动保险费用?
厦门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从1984年开始交的。就是劳动局下文后4月份开始交的养老保险。我觉得,我作为我们公司的职工,原来都是同事,共事过,我们要尊重事实,也不能背离国家的有关政策,我们做人事这一块,做事要公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978年7月11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84年8月28号,原厦门市劳动局以厦劳(1984)162号《关于同意重新安排曾细泉工作的通知》批复,同意重新录用曾细泉为城建局所属公交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曾细泉在入狱服刑后,经当时主管部门批准,重新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因此,曾细泉参加工作的时间应从他重新录用即1984年9月起计算,缴费年限为25年1个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虽然原审法院认定曾细泉与厦门公交集团在2007年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但是这一失误对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没有影响。至于上诉人曾细泉提出的向人事机关调查的上诉要求,实际上是一项调查取证的申请,由于上诉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法院也不能支持他的主张。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上诉人曾细泉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6月19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曾细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杨振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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